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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的待遇:为程序费用提供担保。

作者: Rouzbeh Moradi

《奥地利民事诉讼法》(Zivilprozessordnung,以下简称 "ZPO")对奥地利的民事诉讼费用做出了规定。作为一般规则,争议各方支付其参与诉讼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胜诉方最终会获得其费用。

如果外国当事人在奥地利不拥有任何资产可以用来执行关于费用的决定,那么寻求对外国当事人(即没有奥地利公民身份或其惯常居住地在奥地利以外的当事人)执行关于费用的决定的胜诉方可能会发现难以执行。

为了确保胜诉方可以要求支付诉讼费用,《民事诉讼法》第57(1)条规定,如果争议的外国当事方作为原告在奥地利法院出庭,提出因《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那么外国原告必须应被告的请求,向被告提供诉讼费用的担保。该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任何可能的诉讼费用请求的可执行性。

在这方面,《民事诉讼法》第60(2)条根据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合理产生的费用确定提供担保的数额;被告有责任证明其费用的合理性。这类费用可以包括律师费和法庭费、专家费以及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和任何其他费用。但必须指出,在确定费用担保额时,不考虑可能的反诉所产生的费用。

评论

从理论上讲,上述规定有助于为奥地利的法院诉讼费用提供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和问责制。在实践中,根据争端的性质,提供的担保可能构成外国原告需要克服的沉重负担,因此可能实际上成为在奥地利诉诸司法的障碍,从而使外国原告在奥地利法院面前处于不利地位。

为了弥补这种可能性,《民事诉讼法》第57(2)条规定了某些例外情况,免除了外国原告提供费用担保的任何义务。简而言之,在以下情况下,外国原告没有义务提供诉讼费担保。原告的惯常居住地在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57(2)(1)条);(二)奥地利法院关于费用的裁决须在外国原告居住国执行(《民事诉讼法》第57(2)(1a)条);(三)外国原告在奥地利拥有足够的不动产(《民事诉讼法》第57(2)(2)条);以及(四)请求的标的物为婚姻性质(《民事诉讼法》第57(2)(3)条)。

第57(2)(1a)条规定的程序性费用担保的例外情况,确保外国原告在奥地利法院系统内的程序性费用问题上,根据现行法律和法院程序,与奥地利原告处于平等的地位。

在这方面,奥地利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2)(1a)条处理外国原告的申请时,必须根据外国原告惯常居住地所在国的法律评估费用决定的可执行性。

奥地利最高法院在其2001年的裁决(OGH Rkv 1/01)中 -- -- 依据1997年的一项裁决(1 Ob 63/97i) -- -- 概述了在确定《民事诉讼法》第57(2)(1a)条的适用性时应评估的一般考虑因素。法院认为,国家执行法和国际条约的相应规定,包括外国原告惯常居住地所在国家的执行行为(Verhalten des anderen Staats),是考虑《民事诉讼法》第57(2)(1a)条适用性的决定性因素。总而言之,根据第57(2)(1a)条申请豁免的外国原告必须能够证明奥地利法院的裁决可以在其惯常居住地执行。

结论

《奥地利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奥地利法院系统内处理程序性费用的框架。作为一般规则,胜诉方将获得诉讼费用。针对外国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可要求外国原告交纳程序费用保证金,以反映被告的诉讼费用。《民事诉讼法》第57(2)(1a)条规定了这一规则的广泛例外,即关于可在外国原告惯常居住地执行的费用的决定。在这方面,外国原告有责任申请例外,证明奥地利法院的裁决可在其惯常居住地执行。除其他外,这一规定规定了奥地利法院系统在对待外国当事人方面的某种程度的公平和平等。

1关于为《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对外国当事方的定义进行更详细的评估,例如,见Walter H. Rechberger所著的《奥地利民事法院中关于外国当事方的法律问题》,载于Shimon Shetreet和Wayne McCormack所编的《全球化世界中的司法独立文化》。Walter H. Rechberger所著的《奥地利民事法院中关于外国当事人的法律问题》,载于Shimon Shetreet和Wayne McCormack编辑的《全球化世界中的司法独立文化》。Brill Nijhoff, 2016, p. 263-4.

2林茨地区高等法院最近在2020年1月的裁决(2 R 186/19t)中依据了最高法院提出的这些考虑因素。